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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胡安贺、赵小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北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慧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15日,“阿峰”(另案处理)在本区慈城镇民生路87号开设游戏厅,摆放了两台赌博机供顾客进行赌博。被告人胡某、赵某受“阿峰”所雇,在游戏厅从事收钱、“上分”等日常管理事务,期间游戏厅共赢利12000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单,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赵某的供述及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赵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台、赌资人民币922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玉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