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足法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杨启全与陈世全,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全,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世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杨启全(曾用名XX全,身份证号码510230197006040718),男,1970年6月4日出生,农村居民,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岗村23组。委托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8588-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红桥社区二组86号。法定代表人刘方文,经理。被告陈世全(身份证号码51023019530228411X),,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车辅村3组99号。法定代理人陈川(身份证号码510230197906034137),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车辅村3组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全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世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全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启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启全负担。审 判 长 彭黎明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人民陪审员 旷万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