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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维然申请执行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然,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然,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5日,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文星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63********。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张维然申请执行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安法查字第11号裁定书冻结了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存款781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建行自贡分行营业部存款781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