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二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渡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渡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642号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志,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渡河,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渡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合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莹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