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海法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永华油船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潭县北厝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华油船公司,福建省平潭县北厝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初字第11号原告:永华油船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吕永乐,该公司独资东主。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平潭县北厝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华油船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潭县北厝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锡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