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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圳鑫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圳鑫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6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圳鑫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72区创业路西北侧第1栋(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娟。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怀德翠岗工业园五区38栋。法定代表人陈观东。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惠敏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