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娟梅与钟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梅,钟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46号原告刘娟梅,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钟盛,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梅与被告钟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彩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