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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向顺、王梅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向顺,王梅,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胡向俊,王立新,刘后全,刘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海棠南路58-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向顺。被申请人王梅。被申请人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开发区经八路东。法定代表人胡向顺。被申请人胡向俊。被申请人王立新。被申请人刘后全。被申请人刘福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梅、胡向顺位于连云区海棠北路217号龙门山庄76栋1803室房产(丘号05491116-105)、位于新浦区科苑南路98号苍梧河滨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丘号02481077-16)、对被申请人胡向顺位于新浦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2007号房产(丘号01791005-100)、被申请人陈杰、胡向俊位于连云区墟沟国展西路1号金鼎湾1号楼4单元508室房产(丘号05501024-114)、对被申请人王立新位于连云区云宿路188号茗怡花园A6号楼3单元401室房产(丘号05631127-31)、位于连云区云宿路188号茗怡花园A6号楼3单元401室车库(丘号05631127-67)、对被申请人刘福林位于新浦区通灌南路35号纳比克商住楼C二区住宅西单元401室房产(丘号02221011-21)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连云开发区新光路南侧土地使用权(连国用2005L0910)、位于开发区新光路南土地使用权(连国用2006LY1706)、位于开发区新光路南经九路西土地使用权(连国用2007LY1656)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王梅所有的苏GW07**、苏GT00**号车辆予以查封。四、对申请人王梅在连云港基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五、对王梅、胡向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六、对被申请人连云港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连云区连云开发区顺福路8号房产(丘号05631102、05631074)、连云区连云开发区新光路南、经九路西房产(丘号05631085)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港商诉保字第号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关于申请人姚玉琴申请诉前保全何庆武财产一案,我院作出(2013)港商诉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查封房产需协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请协助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本市开发区五羊路63号久和商务楼10号楼七楼、新浦区苍梧路明珠皇冠花园1号楼3单元15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