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禹某甲与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甲,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59号原告禹某甲,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奉某甲,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奉某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禹某甲与被告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亦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禹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26日生育女孩奉某,2008年8月6日生育男孩奉某乙,原告于2008年8月实施了女扎手术。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因被告系乡村医生,在某镇政府旁开设药店,经常与其他妇女谈笑风生,对原告则任意的打骂,不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情分,2011年8月,被告在某镇某村将原告右耳打伤,2012年2月,又在某镇某村殴打原告头部,致使原告头部缝了5针,住院15天,2013年11月18日,被告用手术剪刀将原告头部刺伤,缝了7针,手部缝了1针。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小孩奉某和奉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成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禹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原、被告结婚申请登记表。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原告父亲禹某乙的自书证明。拟证明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特别是2011年8月和2012年2月殴打原告时,原告受伤严重。4、钟某某的自书证明。拟证明原告因受伤在某县某镇卫生所治疗。对原告禹某甲提交的证据,被告奉某甲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证人系原告父亲,证词偏向原告,不属实;对证据4,原告受伤为什么不到当地卫生院治疗,而跑到外地去,该证据不属实。被告奉某甲答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被告的女儿有病需治疗,需要原、被告的共同关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奉某甲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某市中心医院的彩超检查报告单,拟证明奉某的病情。对被告奉某甲提交的证据,原告禹某甲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对原告禹某甲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2,因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3,因证人与原告存在直属亲戚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证据4,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对被告奉某甲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因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1月8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9月26日生育女孩奉某,2008年8月6日生育男孩奉某乙,原告已实施女扎,现两个小孩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原告喜欢打牌,被告喝酒后偶尔动手打原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被告自述欠药材公司2万元,原告因打牌欠奉某某2500元,奉某某7000元,又因买六合彩欠被告母亲柳某某2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另查,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奉某经某市中心医院检查患肝结核和淋巴结核。本院认为,原告禹某甲要求与被告奉某甲离婚,应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禹某甲要求与被告奉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禹某甲要求与被告奉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亦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芝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