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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安县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安县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幺颖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凤军,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安县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佩龙,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台安县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 春代理审判员  高 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