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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戴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胜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裴世平。委托代理人:黄德平,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胜红,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863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