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全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徐清与四川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四川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全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徐清,出生于1974年3月7日,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四川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可斌。本院(2013)天全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该公司在天全县教育局有天全县第一幼儿园的工程保证金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四川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全县教育局第一幼儿园的工程保证金91250元予以依法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