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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辖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云顶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埃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连云港云顶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埃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辖初字第0005号原告连云港云顶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开发区黄河路**。委托代理人高向阳,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埃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小方,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云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埃拓环境科技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埃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合同》中均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异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而原、被告双方后签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补充协议》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异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属于管辖权约定不明。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合同》均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异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并没有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属于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补充协议》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异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亦属于管辖权约定不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均在连云港市新浦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上海埃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埃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审判员  卞成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