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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西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王业东与鞠剑峰、周口市广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东,鞠剑峰,周口市广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西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王业东,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荷娣,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被告鞠剑峰,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周口市广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留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东与被告鞠剑峰、周口市广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东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鞠剑峰、周口市广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业东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王东已预交),由王业东负担。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包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