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谷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谷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告邵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22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住甘谷县。委托代理人谢亚军,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苟明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