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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谷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谷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告邵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22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住甘谷县。委托代理人谢亚军,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苟明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