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刘某诉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38号原告:刘某,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职工。被告:丁某,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干部。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