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源法非执审他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仁兰(2014)万源法非执审他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仁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源法非执审他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炜,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仁兰,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四川省达州市佳城公证处对杨仁兰作出的(2013)达市佳证字第3233号公证书。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13)达市佳证字第3233号公证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2013)达市佳证字第3233号公证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达市佳证字第3233号公证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述清代理审判员  陶际均代理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应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