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何树林与湖南泰松肠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树林,湖南泰松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树林,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雍彬,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泰松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enéTeijsen,董事长。上诉人何树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泰松肠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3)长县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树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树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树林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何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罗希代理审判员戴莉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袁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