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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回族,1982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生。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50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