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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民一催字第40号申请人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五座2201房。法定代表人赵贵江。委托代理人黄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申请人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58720元,出票人为广东博华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票据号码为309000532545607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英格瓷电熔矿产(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燕贞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