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纪兴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纪兴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67号罪犯纪兴朋,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兴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纪兴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纪兴朋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兴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兴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页无正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