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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崔海燕与阳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海燕,阳谷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聊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海燕,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付坤,局长。上诉人崔海燕诉被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行初字第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海燕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海燕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崔海燕负担。审判长 李 扬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孟庆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路普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