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孝魁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孝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73号罪犯王孝魁,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巢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孝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孝魁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孝魁的定罪量刑。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孝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孝魁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孝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孝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