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字第24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21
案件名称
岩温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字第24918号罪犯岩温香,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411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26547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0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温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岩温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温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