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童之梦龙禧幼儿园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龙湖区童之梦龙禧幼儿园,广东龙光(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幼儿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龙湖区童之梦龙禧幼儿园。负责人翁佩娟,园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龙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耀林。委托代理人马少平、林旭生,均系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幼儿园。负责人翁佩娟,园长。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3)汕龙法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本案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龙湖区法院管辖”的理由,认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该案中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时诉称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幼儿园是租赁合同的主体,上诉人不是租赁合同的主体,被上诉人还认为承租房产由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幼儿园占用,故要求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幼儿园迁出。可见,被上诉人既不认为上诉人是承租人,也不认为上诉人占用房产,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幼儿园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本案涉案房产的出租方,因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依约自行迁离该房产,而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将上述租赁房产返还给被上诉人,因此本案系因返还原物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请求返还的原物为房产,属于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房产在原审法院辖内,原审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既是租赁合同纠纷又是不动产纠纷,自相矛盾,应予指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芝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