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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谢殿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殿军,丁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谢殿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丁德良,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谢殿军与被执行人丁德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殿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丁德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德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丁德良仍未履行,2013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丁德良的银行存款303640元,2013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