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李军、王彩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龙坝乡人民政府,张李军,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谈整修,任龙坝乡人民政府乡长。被申请人张李军,男,24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彩霞,女,24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坝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的龙坝乡社抚费征字(2013)第004号关于对被申请人张李军、王彩霞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9660元的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坝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坝乡社抚费征字(2013)第004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坝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坝乡社��费征字(2013)第004号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龙坝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坝乡社抚费征字(2013)第004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曾利宏人民陪审员 王甫华人民陪审员 梁甫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艾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