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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行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正军诉河南省卫生厅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正军,河南省卫生厅,原审第三人周口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郑行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卫生厅。法定代表人李广胜,厅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磊、桂玉红,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周口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郝宝良,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曙光,该局监督科科长。上诉人赵正军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正军,被上诉人河南省卫生厅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磊、桂玉红,被上诉人周口市卫生局委托代理人顾曙光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正军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正军撤回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鉴于赵正军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正军撤回上诉;准许赵正军撤回起诉;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204号行政判决。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赵正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紫娟审判员  魏丽平审判员  孙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