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2013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谢某某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1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芳审判员 管爱萍审判员 唐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