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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3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何某甲、李建安等与常某甲、常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甲,何某甲,李建安,常某乙,何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常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3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甲。委托代理人胡炳光,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建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建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建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建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丙。原审原告何某甲。原审原告李建安。上诉人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常某乙、何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常某丙、原审被告何某甲、李建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常某甲在接到《长沙市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编号NO:1355985)后,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审查同意缓至2013年12月25日止,并告知“如逾期未足额交纳诉讼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常某甲在2013年12月25日前仍未预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常某甲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申请,但本院经审查后仅同意其诉讼费缓至2013年12月25日止缴纳,并明确告知“如逾期未足额交纳诉讼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常某甲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在缓交期限届满前另行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因此,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旻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代理审判员  曾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