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郑丽华与王金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30号原告郑丽华,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金艇,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审理原告郑丽华与被告王金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耀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细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