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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忠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元,潘四方,肖宝珍,祝国华,胡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忠元。申请人:潘四方。申请人:肖宝珍。申请人:祝国华。被执行人:胡永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的(2012)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永华向王忠元、潘四方、肖宝珍、祝国华支付20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永华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