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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五顺与武强县街关镇南谷庄村村委会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顺,武强县街关镇南谷庄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张五顺,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申请人武强县街关镇南谷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俊良,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五顺与武强县街关镇南谷庄村村委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殷 力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麻智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