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紫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4]紫民保字第00001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某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拖欠混凝土货款,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紫阳县水利局的修建污水处理厂工程款1,200,000元不予清偿,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紫阳县水利局应取得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款1,200,000元予以扣押,紫阳县水利局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樊 瑛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亚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