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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易正再与易春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正再,易春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易正再,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陶仁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易春兰,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正再与被告易春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正再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正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正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易正再负担。审判员  刘友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李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