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守桂与冯太权、冯翠萍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守桂,冯太权,冯翠萍,王素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胡守桂,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冯太权,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冯翠萍,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王素方,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人胡守桂与被申请人冯太权、冯翠萍、王素方买卖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太权、冯翠萍、王素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守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太权、冯翠萍、王素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