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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被告殷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段江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