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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四民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俞新奇与孙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新奇,孙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四民初字第0029号原告俞新奇。被告孙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新奇与被告孙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新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审判员  王耀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