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翠兰与刘成林、易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兰,刘成林,易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吴翠兰,无业。委托代理人谭华峰,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林,系京山县自来水公司员工。被告易向萍,无业,系被告刘成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兰与被告刘成林、易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翠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翠兰负担。审 判 长 朱社平代理审判员 殷积长人民陪审员 黎仁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森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