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翠兰与刘成林、易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兰,刘成林,易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吴翠兰,无业。委托代理人谭华峰,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林,系京山县自来水公司员工。被告易向萍,无业,系被告刘成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兰与被告刘成林、易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翠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翠兰负担。审 判 长  朱社平代理审判员  殷积长人民陪审员  黎仁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森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