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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孙艳芬诉曹振华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芬,曹振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593号原告:孙艳芬,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鞍钢附企原料加工厂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谢德库,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曹振华,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鞍钢集团公司房产物业公司灵山分公司房管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孙艳芬诉曹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孙艳芬。代理审判员  :吕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