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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97号原告:许某。被告:徐某。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