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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缪建银与王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建银,王顺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环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缪建银。被告王顺利。原告缪建银与被告王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敬向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份,原告缪建银和妻子吴女旦在被告王顺利私人承包的民乐巷二层居民工地干活,当时约定缪建银每天工资120元,妻子吴女旦每天工资100元,竣工时付清工资。干活期间,原告向王顺利预借工资5000元。工程竣工经结算,除去预借的5000元,还剩余5980元工资,王顺利没有钱支付,只写了欠条,约定到8月15日付清。但到时间后却又不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598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从7月30日开始(按每元每月3分计)直至款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讨要欠款的误工费20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要求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上干活及所欠工资属实,下欠工资5980元未付。由于工程款未结,无钱支付工资,要求宽延履行期限,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原告缪建银在被告王顺利私人承包的环县县城民乐巷二层民居工地干活,当时约定每天工资为120元,工程竣工后支付工资。在干活期间,被告预借给原告工资5000元。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5980元。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到同年8月15日前付清所欠工资。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及欠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其借故拖欠原告工资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请应予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自动放弃被告拖欠工资款的利息及为索要欠款所产生的误工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顺利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缪建银工资款5980元;二、驳回原告缪建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顺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