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3号原告马某某,女,临夏州某县人。被告唐某某,男,临夏州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想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忠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毅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