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与被告谢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谢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负责人:李国武。被告:谢某。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与被告谢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中,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以被告谢某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加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桂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