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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诉保字第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野与朱文波、朱艳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野,朱文波,朱艳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诉保字第004号申请人田野,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文波,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艳秋,女,汉族。申请人田野与被申请人朱文波、朱艳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田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文波、朱艳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文波、朱艳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