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邢东开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宋志强与河北海源玻璃有限公司、河北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强,河北海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开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宋志强,男,1957年5月4日,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河北海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北康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景,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北康庄村。法定代表人郦明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强诉被告河北海源玻璃有限公司、河北海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志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永波审 判 员  曹 斐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