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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民一催字第37号申请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新义。委托代理人杨汝坤,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申请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105000532224823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燕贞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