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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5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刘彬与陈绍勇,陈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陈绍勇,陈国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5098号原告刘彬。被告陈绍勇。被告陈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陈绍勇、陈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刘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