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5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刘彬与陈绍勇,陈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陈绍勇,陈国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5098号原告刘彬。被告陈绍勇。被告陈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陈绍勇、陈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刘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