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华英与谭选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英,谭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李华英,鹤峰县小学教师。被执行人谭选兰,鹤峰县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鹤峰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谭选兰一直未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谭选兰在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有退休工资232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谭选兰在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至扣齐20000元时止(从2014年1月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熊 斌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