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孙月博(孙曰波)与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博,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孙月博。委托代理人魏霞、吴新波。被告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怀锋,所长。原告孙月博与被告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黑林建管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飞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月博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霞、被告黑林建管所的法定代表人李怀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月博诉称,原告原是被告的职工,1999年12月30日因被告无钱发放原告工资,出具欠条一张,欠工资8997.80元,2000年6月16日,同种原因再次出具欠条一张,欠工资6370.80元,后原告每年均追要工资,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搪塞。后吴山乡建设管理所与黑林镇建设管理所合并,原告又年年催要工资,总是一拖再拖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5368.60元及自欠款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黑林建管所辩称,原告是原吴山乡建管所所长,系原吴山乡党委任命,未经县人事局批复,属于临时工,工资标准一般为每月200元-300元。原告1997年任职4个月,已领取工资2400元,1998年已领工资3828元,1999年已领工资6171元,2000年原告任职6个月,已借支工资6582元。原告累计借支工资18981元,超支8781元,应当退回,现原告索要15368.6元工资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回多领的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月博自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在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2000年6月并入被告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任所长职务。原告在任职期间,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因欠原告工资未付,于1999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孙曰波97-99年工资8997.8元,大写:捌仟玖佰玖拾柒元捌角正,建管所99.12.30.”。欠条上加盖了赣榆县吴山乡建设管理所财务专用章。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于2000年6月16日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孙曰波工资6370.80元,大写:陆仟叁佰柒拾元捌角,吴山建管所2000.6.16.经手人:韩某”。欠条上加盖了赣榆县吴山乡建设管理所财务专用章。另查明,原告在1997年按每月600元领取了四个月工资2400元,1999年领取了1502元工资,上述领款有原告在工资表上签字。被告对工资表上的工资标准不认可。原告也不认可工资表上的工资标准,认为还有补贴未在表上反应出来。原告1998年在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借支如下:1998年3月16日借支1000元,1998年10月26日借支1012元。原告1999年在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借支如下:1999年3月26日借支987.2元,1999年11月20日借支284元,1999年11月9日借支200元,1999年6月21日借支1200元,1999年7月8日借支1200元、1999年8月14日借支1000元,1999年2月26日借支1816元、1999年3月20日借支200元,1999年3月26日借支200元,1999年4月26日借支200元,1999年5月11日借支1000元,1999年5月25日借支100元。原告2000年在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借支如下:2000年1月30日借支200元、2000年2月30日借支200元、2000年3月30日借支300元,2000年4月30日借支300元,2000年5月31日借支500元,2000年6月10日借支4382元,2000年6月10日借支500元。关于欠工资款的形成,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出纳会计韩某出庭证明:除工资报销名册表中核定的工资外,职工均还享有一定的补贴,欠条中所欠的工资包含补贴款。再查明,被告提供的记账凭证中有1999年12月30日的8997.8元欠条和2000年6月1日的2255元欠条,没有2000年6月16日的欠条凭证。原告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按其提供的记账凭证中两张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偿付拖欠的工资合计11252.8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两张、任职批复、被告提供的李某某的工资批复、工资报销名册表、借条、被告提供记账凭证中的欠条、韩某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分别是被告对其欠原告1997年至1999年期间及2000年度工资的结算,两张欠条分别能够证明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至1999年12月30日尚欠原告1997年至1999年期间的工资8997.8元、至2000年6月16日尚欠原告2000年度工资6370.8元的事实成立。被告提供的1998年至1999年期间原告所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30日之前,被告提供的2000年度原告所出具的的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均发生在2000年6月16日之前,两个期间的借条不能分别对抗原告持有的1999年12月30日的欠条和2000年6月16日的欠条,故借支款不能再冲抵欠款。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欠原告工资15368.6元未付,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拖欠不付,应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并入被告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后,原吴山乡建设管理所的债务由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承担。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被告对于2000年度所欠工资按2000年6月1日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2255元偿付,该数额少于2000年6月16日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6370.8元,属于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欠款11252.8元。被告关于原告超领工资的辩解观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曰博欠款11252.8元及利息(其中8997.8元的利息自1999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2255元的利息自2000年6月16日开始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如果被告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赣榆县黑林镇建设管理所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林飞燕审 判 员 龚书明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